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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要求楚雄市地方政府還回我們的三分院

雪峰
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。 地方政府強行收回我們的三分院，且沒有按照土地徵用的程式進行，我們至今沒有獲得合理補償的一分錢，且已經被逼出家園一個多月，我們的私有財產已經受到侵犯，這違背了憲法第十三條規定。

當初村委會來人通知，說是政府要徵用我們居住的地方，我們明確表示，既然是政府徵用土地，我們無條件服從並配合，請一切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徵用法規進行，我們並提出出示政府徵用土地的相關文件。 後來，既不出示政府徵用土地的檔，又不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，最後演變成了說是村民們土地不夠，要收回合同收回土地，既然如此，那就協商解決，但你們沒有協商的誠意，完全是想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我們，所以，我們拒絕。

隨後，前往三分院的道路被挖斷，電源線和電話線被切斷，大門圍牆被推倒，我們及時把發生的破壞事件報告給了當地派出所，但半年過去，無人負責處理此事。

半年後，政府出動了公安局、民政局、計生委、城建局、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來三分院，實施遣散三分院人員計劃，同時出動了所謂的村民代表20多人來逼迫我們離開，並限期十天內搬出，由於政府給予的壓力和村民代表們的無理糾纏，加上村民代表中的一位（據說是某縣房地產開發商）對我們說：“你們動不動？ 你們不動，我動你們！ “更因為從十一月五日至我們離開的半個月內，每天有政府工作人員和所謂的村民代表共計三十多人騷擾，使我們不得安寧，最後把我們逼出了家園。

根據我們瞭解，所謂的20人左右的村民代表並不是村民們選出的代表，我們要求村民代表們出示身份證件，將村民代表們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告訴我們，結果沒有一人願意出示身份證，也拒絕了我們的要求，我們不知道這些村民代表到底是什麼人物，但其中參與發話的兩位，一位女性和一位男性，最後證明不是村民代表，而是政府機關工作人員。

有村民代表說我們與房東簽訂的合同無效，但我們撤離時，又強行要求我們簽訂「自願解除合同」的協定，說合同無效，又強行要求簽解除合同協定，這不矛盾嗎？

即使合同無效，也不能非法侵佔我們的財產吧？ 這不公然違背憲法嗎？

三分院被侵佔，根本不是村民們的意願，而是當地政府策劃並實施的方案。

在萬惡的舊社會，政府也不會這麼放肆地侵佔私人財產吧？

我們的財產已經被當地政府侵佔了，我們要求當地政府還回我們的三分院。

希望當地政府一月內給予我們答覆，若到時不答覆，就預設了我們的請求，我們將搬回我們合同期內的家園——三分院。

2013/1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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