森林公安限制了憲法賦予我們的自由

雪峰
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

臨滄市臨翔區森林公安,於2014年元旦下午1點至6點30分期間用其「森林防火」車輛堵住了第二家園四分院通往外界的唯一通道,6點多,我們的車輛要出去辦事,結果出不去,森林公安的車輛停在大門口路上,車輛內無人,於是,我向森林公安局用電話提出抗議,約20分鐘,森林公安派人來將其車輛開走,但其車輛並沒有開遠,繼續停在不遠處監視我們, 直到夜晚11點才開走。

森林公安的做法嚴重違背了憲法,剝奪了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自由。

更為奇巧的是,就在森林公安堵住我們通道的期間,我們幾次修復幾次破壞的吃水管道又被破壞了。

2014/1/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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