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求楚雄市地方政府還回我們的三分院

雪峰
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: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。 地方政府強行收回我們的三分院,且沒有按照土地徵用的程式進行,我們至今沒有獲得合理補償的一分錢,且已經被逼出家園一個多月,我們的私有財產已經受到侵犯,這違背了憲法第十三條規定。

當初村委會來人通知,說是政府要徵用我們居住的地方,我們明確表示,既然是政府徵用土地,我們無條件服從並配合,請一切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徵用法規進行,我們並提出出示政府徵用土地的相關文件。 後來,既不出示政府徵用土地的檔,又不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,最後演變成了說是村民們土地不夠,要收回合同收回土地,既然如此,那就協商解決,但你們沒有協商的誠意,完全是想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我們,所以,我們拒絕。

隨後,前往三分院的道路被挖斷,電源線和電話線被切斷,大門圍牆被推倒,我們及時把發生的破壞事件報告給了當地派出所,但半年過去,無人負責處理此事。

半年後,政府出動了公安局、民政局、計生委、城建局、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來三分院,實施遣散三分院人員計劃,同時出動了所謂的村民代表20多人來逼迫我們離開,並限期十天內搬出,由於政府給予的壓力和村民代表們的無理糾纏,加上村民代表中的一位(據說是某縣房地產開發商)對我們說:“你們動不動? 你們不動,我動你們! “更因為從十一月五日至我們離開的半個月內,每天有政府工作人員和所謂的村民代表共計三十多人騷擾,使我們不得安寧,最後把我們逼出了家園。

根據我們瞭解,所謂的20人左右的村民代表並不是村民們選出的代表,我們要求村民代表們出示身份證件,將村民代表們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告訴我們,結果沒有一人願意出示身份證,也拒絕了我們的要求,我們不知道這些村民代表到底是什麼人物,但其中參與發話的兩位,一位女性和一位男性,最後證明不是村民代表,而是政府機關工作人員。

有村民代表說我們與房東簽訂的合同無效,但我們撤離時,又強行要求我們簽訂「自願解除合同」的協定,說合同無效,又強行要求簽解除合同協定,這不矛盾嗎?

即使合同無效,也不能非法侵佔我們的財產吧? 這不公然違背憲法嗎?

三分院被侵佔,根本不是村民們的意願,而是當地政府策劃並實施的方案。

在萬惡的舊社會,政府也不會這麼放肆地侵佔私人財產吧?

我們的財產已經被當地政府侵佔了,我們要求當地政府還回我們的三分院。

希望當地政府一月內給予我們答覆,若到時不答覆,就預設了我們的請求,我們將搬回我們合同期內的家園——三分院。

2013/1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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